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耀輝精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煥堂
- 被告
- 永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慧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6,365
元,應繳裁判費5萬1,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萬1,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