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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昌、陳瑞珠

  • 原告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沂信光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昌 被 告 沂信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7390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以114年補字第86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費,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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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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