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黃建昌、陳瑞珠
- 原告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沂信光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昌 被 告 沂信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7390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以114年補字第86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費,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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