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張世國
- 被告
- 菁菁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孟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雲林縣,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原告亦陳述其送貨地點在雲林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