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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羅秀緞

原告
張世國
被告
菁菁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雲林縣,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原告亦陳述其送貨地點在雲林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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