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皇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君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盧忠盟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列被告與原告盧忠盟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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