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號
- 原告
- 林基烈
- 原告
- 陳美麗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林志鴻
- 訴訟代理人
- 彭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79,45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98,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