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7號
- 原告
- 李宗鴻
- 被告
- 光田汽車修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綉鳳
- 被告
- 謝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3087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以114年補字第7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200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