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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莉玲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告
來源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吉昌
被告
林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48,91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58,011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16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748,9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來源盛有限公司(下稱來源盛公司)邀約被告李吉昌、林嘉君擔任連帶保證人(以下各稱其名),分別於:⑴112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26日起至115年9月26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50%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2.22%),由原告撥款40萬元、160萬元至帳戶。⑵112年4月13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20日起至116年4月20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13%機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4.85%),由原告分別撥款175萬元、325萬元至帳戶。來源盛公司於借款時,與原告約定按月繳納本息,未依約定清償本金,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按上開利率計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來源盛公司於113年10月26日、同年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上開二筆借款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二筆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來源盛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共4,748,9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增補借據、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臺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3至51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諭知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8,011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1. 258,525元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2. 1,034,090元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3. 1,209,707元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85%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4. 2,246,597元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85%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合計 4,748,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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