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姚銘鴻

上訴人
即被告
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令即黄林淑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勁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