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令即黄林淑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勁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