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8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倫
- 訴訟代理人
- 劉亭均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代芸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宇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文毓
- 訴訟代理人
- 戴孟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58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
二、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82萬8,100元,嗣於115年3月12日擴張請求為204萬1,410元,是本件擴張請求後訴訟標的價額為204萬1,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85元,扣除反訴原告前已繳納1萬900元,尚應補繳1萬4,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