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5號
- 原告
- 許智堯即聚富行
- 被告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違約金新臺幣62萬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兩造簽立之委託加盟契約書第36條約定,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