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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5號

返還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言孫

原告
許智堯即聚富行
被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違約金新臺幣62萬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兩造簽立之委託加盟契約書第36條約定,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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