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7號
- 原告
- 慧德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黃玉脩
黃大槌
黃炎輝
黃從
黃彩月
黃文英
黃志堯
黃銘鑢
黃銘信
黃坤生
黃慶忠
黃茂霖
黃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975元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