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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鍾孟容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富茗
被告
萬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秉豐
被告
張心茹

黃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啟鴻應於新臺幣10,000,000元範圍內,與被告萬棋股份有限公司、蔡秉豐、張心茹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99,984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除被告張心茹外,其餘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棋公司)於民國
    112年6月2日邀同被告蔡秉豐、張心茹擔任連帶保證人,就
    萬棋公司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所生債
    務範圍內,對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邀同黃啟鴻就萬棋公司
    過去、現在及將來對伊所生債務,以10,000,000元為限額,
    負連帶保證責任。萬棋公司於同年月5日分別向伊借款8,000
    ,000元、2,0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112年6月5日起至117
    年6月5日止,其中自113年6月5日起至117年6月5日止,均約
    定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計息
    (違約時年利率為2.22%),並按月攤還本息。倘逾期還款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萬棋公司還款至
    114年1月5日,其後即未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6條第1款約
    定,萬棋公司所欠本金6,399,992元、1,599,992元,共計7,
    999,984元,均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999,98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張心茹辯稱:伊簽署授信契約書時不知係萬棋公司為辦
    理貸款,伊不清楚後續借款流向,並否認萬棋公司有收受借
    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
    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3至38、67頁)。被告張心茹固否認萬棋公司有收受借
    款,並辯稱其簽署授信契約書時不知萬棋公司係辦理貸款云
    云。然觀諸原告所提跨行轉出明細查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
    對帳單及存摺封面(見本院卷第79至95頁),原告前於112
    年6月5日即將借款全數轉入萬棋公司開立於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被告辯稱原告未交付萬棋公
    司借款云云,為無可採。又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首段及第
    14條第2項載明:「萬棋公司為營運週轉需要,邀同連帶保
    證人張心茹、蔡秉豐等,向原告辦理授信,以10,000,000元
    整(以下簡稱本項授信)為限,茲約定共同遵守本契約書之
    各條款」、「立約人於本項授信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
    益視同到期)而未依約清償時,連帶保證人應即負連帶清償
    責任。」(見本院卷第14、16頁),張心茹既已於授信契約
    書簽名蓋章(見本院卷第21頁),依約即應就萬棋公司與原
    告間前揭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不得以其未詳查契約
    內容為由拒絕給付,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可採。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啟
    鴻於10,000,000元範圍內,與被告萬棋公司、蔡秉豐、張心
    茹連帶給付7,999,98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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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1 6,399,992元 2.22% 自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4年2月5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444% 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599,992元 2.22% 自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4年2月5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444% 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7,999,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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