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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弘仁范馨元張亦忱

原告
弘農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黃釗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欠缺事項,原告於114年2月4日收受該函文,惟迄未完全補正,爰以裁定命原告應於114年3月20日前,具狀補正下列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楊黃釗、楊德雄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追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更正起訴狀」,以全部共有人(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為被告,如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具狀時應按補正後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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