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 原告
-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東益
- 被告
- 台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期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4322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以114 年補字第47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萬4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