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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東益
被告
台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期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4322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以114 年補字第47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萬4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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