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衡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汪懿玥律師
- 被告
-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雪李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珊律師
- 設嘉義縣○○鎮○○里○○○○區○路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具狀陳報其對原告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