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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鍾孟容

原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衡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設嘉義縣○○鎮○○里○○○○區○路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具狀陳報其對原告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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