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楊昇浩
- 原告洪德裕
- 被告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洪德裕 被 告 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3188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以114年補字第7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6萬1100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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