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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王長發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被上訴人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9,050 元(計算式:25,766,100-187,050=25,579,0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4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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