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王長發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霞
- 被上訴人
-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9,050 元(計算式:25,766,100-187,050=25,579,0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4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