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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鍾孟容

原告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華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被告
王長發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彞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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