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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益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泰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759條1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是原告應就本院於114年4月5日函命原告補正之資料及本院所查調之當事人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若有漏列,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三、本院囑託彰化溪湖地政事務所勘測現況圖已完成,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分割方案),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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