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5號
- 原告
-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男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慶
- 法定代理人
- 黃奇潭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翰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日據時代舊式手抄式謄本(第一類、全部、資料勿隱匿)。
二、黃謝款(彰化縣○○鎮○○里○○巷00號)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勿省略)。
三、說明被告黃加力有無訴訟能力表示意見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