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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倩玲

原告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男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法定代理人
黃奇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日據時代舊式手抄式謄本(第一類、全部、資料勿隱匿)。

二、黃謝款(彰化縣○○鎮○○里○○巷00號)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勿省略)。

三、說明被告黃加力有無訴訟能力表示意見並提出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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