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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弘仁

聲請人
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3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79770-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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