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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胡佩芬

聲請人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銓碩營造有限公司 謝淑惠 華南銀行和美分行 114年5月20日 15,120元 SD9066676  002 銓碩營造有限公司 謝淑惠 華南銀行和美分行 114年4月20日 70,000元 SD906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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