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銓碩營造有限公司 謝淑惠 華南銀行和美分行 114年5月20日 15,120元 SD9066676 002 銓碩營造有限公司 謝淑惠 華南銀行和美分行 114年4月20日 70,000元 SD9066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