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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胡佩芬

聲請人
王怡文即郭張阿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22508-4 1 300  002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28010-0 1 60  003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32195-0 1 72  004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6160-0 1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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