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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胡佩芬

  • 原告
    楊國勳楊嘉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楊國勳(即劉佳蓁即劉鳳英之繼承人 ) 代 理 人 楊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48970-9 1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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