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楊國勳(即劉佳蓁即劉鳳英之繼承人 )
- 代理人
- 楊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48970-9 1 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