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胡佩芬

聲請人
楊國勳(即劉佳蓁即劉鳳英之繼承人 )
代理人
楊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48970-9 1 158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