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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洪堯讚

  • 當事人
    興鑫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雅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興鑫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長如 代 理 人 賴雅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鈺通興業有限公司 許文結 華南銀行溪湖分行 111年7月10日 32,639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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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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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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