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徐沛然
- 法定代理人林麗玲
- 原告鑫瑞華有限公司法人、黃志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鑫瑞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代 理 人 黃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晨允企業有限公司 郭曉媚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2年12月8日 112,853元 HIA07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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