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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徐沛然

  • 當事人
    鄭清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鄭清福(即鄭盧秀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12317-0 1 1000 002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85635-5 1 1000 003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93906-4 1 714 004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43612-1 1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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