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言孫

聲請人
勝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帟醑
代理人
謝聰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政鋒工程行許瑞國 彰化十信三民分社 113年12月31日 196,547元 AB136644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