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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言孫

聲請人
林佳蕓(即林張秀梅之繼承人)
代理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943-0  1 180  002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8752-9  1 174  003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226-2  1 338  004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14488-6  1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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