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1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黃柏凱 彰化縣○○市○○○路000號7樓
被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電子檔上傳),就訴之聲明及事實、證據資料,均未明確。經本院於115年7月6日以115年補字第351號裁定令應於七日內補正,其雖仍以電子檔上傳稱伊本院114年保險字第22號判決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無需向被告調閱保險契約等語。惟本件原告既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其金額究多少?涉原告應繳裁判費,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而如原告起訴狀自稱請求給付相關保險理賠,其自應補正符合所謂已發生「住院醫療、傷害醫療...等保險」事故之攸關原因事實及其證據。原告連基本事實均未陳明,法院又有何義務替原告函查(健保署)補足原因事實?原告既未能完整補正,起訴不合法,其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保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