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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徐沛然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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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欣芷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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