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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5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徐沛然

原告
謝惠羽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18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27,500元、資遣費10,700元並提撥勞工退休金1,980元,合計為40,1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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