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51號
- 原告
- 謝惠羽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18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27,500元、資遣費10,700元並提撥勞工退休金1,980元,合計為40,1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