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建州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璟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聲請狀 附機車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載債權人似為旭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及「自民國114年11 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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