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璟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聲請狀附機車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載債權人似為旭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