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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債權人
喬殿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沛宥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台生興業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因公司有獨立法人格,請分別敘明對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台生興業有限公司之請求金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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