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97號
- 聲請人
- 張照媛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秀芬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愛龍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哲榮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雅琴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張照媛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等五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與聲請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蓋印文相同之全體繼承人印
鑑證明原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催字第97號
張秀芬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愛龍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哲榮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雅琴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張照媛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等五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與聲請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蓋印文相同之全體繼承人印
鑑證明原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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