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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聲請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育瑋律師即李孟倉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人李孟倉個人全部)。

二、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及其行使抵押權之債權金額。【聲請拍賣抵押物須符合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要件,惟聲請人聲請狀僅陳述設定抵押權之事,未對債權等前開要件有陳述】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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