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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92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 *****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第5條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二、經查,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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