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68號

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蔡孟君

聲請人
黃俊凱
相對人
黃朝琴
關係人
柯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以出售方式處分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線西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2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35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柯瓊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罹患○○○○○○○○○、○○○、○○○等病症,現仍臥病在床、需專人照顧,每月需支出看護費約新台幣(下同)35,000元、營養品及尿布等費用約2萬元、醫療費約5千元、洗腎交通費約8千元等開銷,然相對人目前現金已不足支應,有出售相對人名下土地以支應相關開銷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准聲請人代相對人出售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53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勞動部112年4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121168782號函、115年1月23日勞動發事字第1150825893號函、相對人現況照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96號陳報財產清冊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因車禍導致○○○○○○○○○、○○○、○○○,對外意思表示能力受損,達到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之程度,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此有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53號民事裁定所載之鑑定結果可參,衡此類身心障礙患者通常須長時間治療及專責照護,其陸續須支出相關之醫療、養護費用而增加生活開銷,自不待言。考量相對人113年度所得收入僅2,881元,其名下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帳戶114年10月30日存款餘額為220,418元、線西鄉農會帳戶114年11月13日存款餘額為7,249元,實不足長期支應各項開銷,是聲請人聲請代理相對人處分系爭土地,以處分後所得之價款支付相對人將來所需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另聲請人主張欲代理相對人以總價新臺幣3,997,290元價格出售系爭土地(該價金包含出售關係人柯瓊華就附表編號3土地之持分2分之1),並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證書為證,本院參酌上開買賣契約書所載價金高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總值1,369,122元甚多,尚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代相對人處分系爭土地,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為確保、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行為,併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線西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相對人之土地 面積及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1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431.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00分之546 1,269,013元 02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02.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00分之546 70,951元 0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5.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29,158元 共計   1,369,122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監宣…」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