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被告
- 陳冠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11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824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0萬元 1 利息 80萬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4月6日 (147/365) 8.12% 2萬6161.97元 2 違約金 80萬元 114年12月11日 115年4月6日 (117/365) 0.812% 2082.28元 小計 2萬8244.25元 合計 82萬8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