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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張期堯
訴訟代理人
黃甄羲
被告
林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整),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查原告起訴聲明不明確(事涉原告應繳納裁判費金額多少?應適用訴訟程序):

㈠原告於民國(下同)115年4月27日提出民事訴訟狀,及同年7月27日提出民事訴訟二狀,主張略以「一、請求被告去除侵害、回復原狀。二、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含房屋損害20萬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惟就上開第一項,未具體表明除去侵害、回復原狀之標的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號」房屋?若是,則應具體載明)何項侵害?如何回復狀(需費用約估多少?)其聲明不明確,應補正適法、明確之聲明。(事涉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

㈡又原告既稱「被告因知原告提告、法院自行拆除鐵釘及木塊」,則上開第一項聲明「去除」所指為何?若係指請求被告「修復牆壁孔洞及龜裂處」及「重新粉刷油漆」,所需費用各約多少錢?(並請提出估價單為憑)請求被告給付房屋損害20萬元此部分是否已包含「修復牆壁孔洞及龜裂處」及「重新粉刷油漆」等費用?若不包括、究何所指?原告應先確認「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需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而非概稱泛述、不確定)」;勿將「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混雜併陳。

二、又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而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96號(案由:損害賠償),是否同一訴訟?或已為該件所包括在內?請詳細說明清楚(若非一事件,何處有差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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