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尚賢
- 原告
-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宜
- 原告
-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榮桂蘭
- 法定代理人
- 管理有限公司共同
- 被告
- 王乾亮
- 前列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光資產有限公司、優渥資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5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