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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03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原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原告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
法定代理人
管理有限公司共同
被告
王乾亮
前列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光資產有限公司、優渥資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5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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