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4號
- 原告
- 鄭玉蘭
- 被告
- 莊霖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求精神慰撫金)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千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請原告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以後書狀,亦同;註記:繕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47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求精神慰撫金)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千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請原告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以後書狀,亦同;註記:繕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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