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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黃興財
原告
黃惠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被告
郭火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附近相似物件實價登錄資料;另該建物之構造、樓層及面積?)?本院將依備位聲明「第一項:前揭查報價額」,再加計「第二項: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9000元/月÷30日×自115年3月2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6月3日止計75日=2萬25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註:訴訟標的若低於50萬元,逕移簡易庭審理)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

㈡提出系爭房屋坐落地號(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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