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5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告
- 丁元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7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1萬8805元 1 利息 51萬8805元 115年2月5日 115年5月6日 (91/365) 4.33% 5600.68元 2 違約金 51萬8805元 115年3月5日 115年5月6日 (63/365) 0.433% 387.74元 小計 5988.42元 合計 52萬4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