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6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被告
- 張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68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60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1萬4182元 1 利息 46萬2968元 115年5月5日 115年5月14日 (10/365) 14.99% 1901.34元 小計 1901.34元 合計 51萬60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