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7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被告
- 洪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20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5萬7728元 1 利息 85萬7728元 115年1月17日 115年5月4日 (108/365) 5.25% 1萬3324.16元 2 違約金 85萬7728元 115年2月17日 115年5月4日 (77/365) 0.525% 949.96元 小計 1萬4274.12元 合計 87萬2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