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23號
- 原告
- 張雅雯
- 被告
- 方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2708元(65萬元+2萬2708元=67萬2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交付65萬元、113年10月13日交付2萬2708元予被告之證明(例如:交易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