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柯慈心
被告
莊翔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71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