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盧明哲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阮華嬌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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