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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人即

原告
盧明哲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阮華嬌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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