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胡佩芬

原告
謝曉玲
被告
謝朋霖

上列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訴字第67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49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8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前某時,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軟體飛機暱稱「BBC」、通訊軟體LINE暱稱「聰明媽咪-翩翩」、「陳宇宏」、「Diana-會計」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再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8日前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待原告於觀覽上開廣告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聰明媽咪-翩翩」、「陳宇宏」、「Diana-會計」加為好友,「聰明媽咪-翩翩」、「陳宇宏」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可投資貨物交易獲利,但為了避稅,需購買泰達幣再轉給對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3年10月14日20時1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合興門市面交50萬元,被告再依「BBC」之指示,於上開時間,前往上址,原告即當場交付現金50萬元予被告,被告再依「BBC」之指示,將所得贓款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其後「陳宇宏」、「Diana-會計」又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需購買泰達幣,轉給金流公司,才能提領帳戶內之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3年10月18日16時1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挖子門市面交38萬元,被告再依「BBC」之指示,接續於上開時間,前往上址,原告即當場交付現金38萬元予被告,被告再依「BBC」之指示,將所得贓款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77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現無力賠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卷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報案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統一超商監視器擷圖照片、路口監視器擷圖照片、被告搭乘計程車離開監視擷圖照片、乘客手機號碼、原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照片、原告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系爭刑案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有系爭刑案判決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交付款項給被告而受有損害,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